為促進充換電設施建設,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水平提升,9月20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發(fā)布《2023年北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勵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主要對獎勵對象、方式及標準、實施方式、申報條件、申報流程、評審評價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其全文如下:
2023年北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勵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以及《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十四五”時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發(fā)展規(guī)劃》等有關要求,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水平提升,開展2023年度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勵工作,特制定該細則。
一、獎勵對象、方式及標準
(一)對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建成的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給予建設獎勵;對外開放的,另行給予開放獎勵。
(二)對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間完成“統(tǒng)建統(tǒng)服”試點項目評價,成功入圍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區(qū)新能源汽車充電“統(tǒng)建統(tǒng)服”試點項目,并在后續(xù)通過項目建設驗收和績效評價,給予資金獎勵。
(三)對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間投入運營,且平均每月每車充電車次不少于10次、充電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動充電設施,按月度給予投放獎勵。
(四)對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間運營的公用充電設施(含居住區(qū)和社會公用充電樁)給予運營獎勵,分為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日常獎勵以充電量為基準給予,年度獎勵以功率為基準給予。
(五)對充電精品示范區(qū)給予運營獎勵,分為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日常獎勵以充電量為基準給予,年度獎勵以功率為基準給予。
(六)對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間運營的換電設施給予運營獎勵,分為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日常獎勵以換電量為基準給予,年度獎勵以功率為基準給予。對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間建成的換電站給予一次性建設獎勵。
(七)對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間新建(含改擴建)的V2G、光(儲)充、有序充電樁(不含公交等專用樁、社會公用充電樁)等示范充電站(樁)給予建設獎勵。
(八)以上獎補對象(附件1)不重復支持。
獎勵標準如表1,其中年度獎勵額應結合不同等級獎勵標準和納入獎勵范圍的具體天數給予。
二、實施方式
我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由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勵項目的申報、核查、評價及評審工作。
三、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的經營范圍中含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
(二)申報單位須建立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運維團隊(含外包團隊)需具有高/低壓電工證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維修電工證、安全員證書或機電工程師等證書之一的專業(yè)人員。
(三)申報單位投資建設、正常運營且接入市級公用充電設施數據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的充換電設施總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電精品示范區(qū)中示范站點的建設運營單位不低于5000千瓦或具備10萬平米以上可用于充電設施建設的儲備土地資源,“統(tǒng)建統(tǒng)服”試點項目服務商除外),且實現(xiàn)充換電設施狀態(tài)信息互聯(lián)互通,并及時傳送充換電訂單數據。
(四)充換電設施的產品、建設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guī)范要求。
(五)充換電設施應具有充電安全責任保險、火災保險或公眾責任險等保險之一。
(六)申報建設獎勵的充換電設施未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未獲得其他財政獎勵(同一位置更換充電設施視為已獲得建設獎勵)。
四、項目申報
(一)申報主體: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移動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含居住區(qū)公用和社會公用)、換電設施,V2G、光(儲)充、有序充電樁等示范充電站(樁)由產權單位申報,充電精品示范區(qū)由所在行政區(qū)的區(qū)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示范站點的建設運營單位申報,“統(tǒng)建統(tǒng)服”試點項目由“統(tǒng)建統(tǒng)服”試點項目服務商申報。
(二)申報時間:2023年10月xx日截止。
(三)申報材料:申報單位向項目管理單位提交建設運營相關材料(附件2),所有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五、評審評價
(一)材料初審。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材料初審,將材料完整、合規(guī)的充換電設施納入本年度獎勵范圍。
(二)平臺監(jiān)測。針對申報運營獎勵的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市級平臺對納入獎勵范圍的充換電站進行監(jiān)測,形成監(jiān)測報告。對存在持續(xù)未推送狀態(tài)、持續(xù)掉線、持續(xù)故障、持續(xù)停運等情況超30天及考核期內充換電量為0的充換電站,取消其獎勵資格。
(三)現(xiàn)場核查。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現(xiàn)場核查工作,結合市級平臺監(jiān)測情況,按照“申報單位全覆蓋、行政區(qū)域全覆蓋”原則,對充換電站設施數量及功率與申報內容一致性、運營狀態(tài)進行現(xiàn)場查驗。
(四)考核評價。針對公用充電設施(含居住區(qū)公用和社會公用)、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的換電設施,從充電安全性、設施可用性、響應及時性、充電友好性等方面對充換電站進行綜合評價(附件3)。針對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移動充電設施和V2G、光(儲)充、有序充電樁等示范充電站(樁),從充電安全性進行評價,對于發(fā)生安全事故、有嚴重隱患或一般隱患整改不及時的設施,取消該站獎勵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申報單位本年度獎勵資格。針對充電精品示范區(qū),按照政策要求開展績效評價,確定獎勵資格。針對“統(tǒng)建統(tǒng)服”試點項目,相關績效評價要求詳見《關于開展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區(qū)新能源汽車充電“統(tǒng)建統(tǒng)服”試點項目績效評價的通知》。
(五)訂單審核。針對申報運營獎勵、電量獎勵的充換電站,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充換電訂單審核,具體如下:
1.訂單初篩。市級平臺針對納入獎勵范圍的充換電站,對充換電訂單進行初篩,篩除存在充換電起止時間邏輯錯誤、電表讀數起止值邏輯錯誤等情況的異常訂單,通過初篩的納入訂單庫,形成初篩報告,提交至項目管理單位。
2.材料提交。申報單位從訂單庫中自行選取訂單,以充換電站為單元,匯總整理訂單申請明細表(從市級平臺導出)、對應電量確認單、電費發(fā)票等材料,提交至項目管理單位。
3.票據審核。項目管理單位結合訂單申請明細表,對電量確認單、電費發(fā)票等材料完整性、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
(六)驗收評審。項目管理單位分批次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申報項目的材料初審、平臺監(jiān)測、現(xiàn)場核查、考核評價及訂單審核等情況進行最終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并編制形成年度考核評價及驗收評審報告,提交至我委。
六、資金發(fā)放
我委將充換電設施評審結果在官網公示5個自然日,無異議后,按程序發(fā)放獎勵資金。當年獎勵資金不足的,在下一年獎勵資金中安排。
七、監(jiān)督管理
(一)對本年度獲得獎勵支持的充換電設施,若出現(xiàn)拆除等情況,申報單位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至我委。若未及時報送,將根據相關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二)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資金的單位,我委將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續(xù)各項充換電設施獎勵資金申報資格,并依法依規(guī)追回發(fā)放獎勵資金、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知。
注:本文綜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網站的相關內容整理報道。